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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封山育林实施细则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6-16


内容简介:茶陵县封山育林实施细则

茶陵县封山育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茶陵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面实施封山育林建设生态茶陵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有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等森林资源进行控制采伐和采取适当营林措施促进林木生长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在本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封山育林的原则、类型、范围和期限

(一)封山育林的原则:封山育林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育、护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二)封山育林的类型及范围:封山育林类型为全面封山;封山育林范围为全县林木林地(除云阳林场核心景区以外、平水林场)。

(三)封山育林的期限: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共10年。

 

第五条 封山育林期内造林管理

(一)造林地确定。荒山造林(包括荒山荒地、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由辖区林业站实地勘察签出意见(附照片)报封育办审核;灌木林地和灌丛地,要求盖度不能超过30%,并且有培育价值的树种要保留,由辖区林业站实地勘察签出意见报封育办审核;低效林改造,要求郁闭度不能超过20%或单亩蓄积不超过2立方米,由辖区林业站实地勘察签出意见报封育办审核。

(二)造林验收。根据《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造林技术规程》,由各辖区林业站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完成验收并报局营林站,营林站按规定进行抽查。

 

第六条 封山育林期内育林管理

在封山育林期内,所有森林抚育项目必须遵循:

(一)严格管理程序。森林抚育首先由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林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设计资料报封育办审批,批准后实施,实施后由林业主管部门验收。而且设计和验收资料要向县人大常委会农工为报备。

(二)严禁在森林抚育过程采伐胸径6cm以上的活立木。

 

第七条 封山育林期内木竹采伐管理

(一)封山育林期内原则上禁止一切林木采伐活动。

(二)国有云阳林场核心景区以外及平水林场,在限额计划内申请林木采伐。

(三)全县集体或个人的中幼林抚育间伐、楠竹低改、清山造林、灾害林木可适当申请林木采伐。

(四)八团和桃坑乡农民建房自用材凭国土部门审批的建房手续申请林木采伐,每户建房控制在3立方米以下。

(五)全县楠竹在限额计划内可申请采伐。

(六)封山育林期内因生产建设所需采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书面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认定后,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县封山育林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批准发证后,方可进行采伐。而且所有按相关程序审批的采伐计划和运输台账,必须向县人大常委会农工为报备。

 

第八条 封山育林期内林地管理

在封育林区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和国发明电[1998]8号以及林资发[2014]156号文件规定审核审批。所有征占用林地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包括居民占用林地建房),将林地征占用审批作为国土使用审批的前置条件,做到先林地审核后再国土审批。凡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林业主管部门交纳造林保证金,在其完成相应造林任务后退回保证金。

 

第九条 封山育林期内野生动植物管理

(一)严禁非法捕猎、采集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

(二)严禁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严禁非法加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严禁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繁衍场所。

 

第十条 封山育林期内野外用火管理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全县封山育林期内,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林区;严禁林区吸烟、烧火取暖、野炊和玩火;严禁烧田埂、烧土岸、烧稻草、烧荒;严禁烧灰积肥、烧木炭;严禁在坟场烧香烛纸钱和燃放烟花鞭炮;严禁烧山驱兽、烧蜂、烧蚁、熏蛇、放飞孔明灯;严禁采取炼山形式进行造林。

 

第十一条 禁止采脂行为

(一)全面禁止采脂行为,全县成熟松林面积很少,采脂对森林资源破坏较大,禁止采脂,给森林资源休养生息的机会。

(二)废除现有采脂许可证和采工证。

(三)全面清理采脂山场,对没有按照《细则》规定继续采脂的单位和各从严打击。

 

第十二条 各封山育林实施单位应在封山育林区域周边设置界桩(标)和其他封山育林设施,在进山主要路口等醒目处设立封山育林碑(牌)和护林公约,明示封山育林区的范围、类型、期限、管护人员。

 

第十三条 在封山育林期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采伐木、竹,非法采挖或毁坏林木;

(二)非法狩猎和捕(诱)杀候鸟;

(三)非法采石、采砂、取土、采矿、开垦林地以及实施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

(四)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烧荒、烧纸、烧炭、烧蜂、野炊,以及其他违规野外用火;

(五)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六)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封山育林实行属地管理。国有林地和国有林场的林地,其管护和培育工作由各国有林地管理单位负责。乡镇(街道)对各自辖区的林木林地负责管理,制定实施方案、乡规民约,明确责任,成立封山育林领导小组;加强宣传力度,编制封山育林宣传手册,使封山育林政策家喻户晓;建立专业护林队伍,并制定护林公约和奖惩措施,落实护林员责任,将护林员个人信息资料报封育办建档备案。各村对各自辖区的林木林地负责管理,制定村规民约,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封山育林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切实加强森林火险、火警和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预测预报。各乡镇(社区)、国有林场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控,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疫情。

 

第十六条 切实保障封山育林所需经费。县财政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预算安排足够的经费专项用于封山育林工作,并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村级护林员补助费实行县、乡镇、村三级负责制,各乡镇、村应适当安排经费提高村级护林员补助费。村级护林员每半年考核一次,补助费在年终时优先发放。

 

第十七条 明确职责分工。

县封育办及县林业局负责全县封山育林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督促各乡镇制订好封山育林实施方案,并对各乡镇封山育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封山育林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涉及封山育林的项目立项审批严格把关,积极争取和落实封山育林相关项目资金,认真履行封育(护)林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县公安部门加强林区秩序管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林毁林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将有关封山育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对封山育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县监察局负责对封山育林工作进行监察,严肃查处封山育林工作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封山育林区内违法开垦、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等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禁止非县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封山育林区内的林地。

县农办负责大力推广农村清洁工程,积极发展新型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

县住建局负责抓好城镇绿化建设规划。

县城管局负责抓好城市公共用地和城市道路等绿化建设。

县水利局负责抓好水土保持工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防止新的水土流失。

县环保局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县宣传部门负责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和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和持续报道封山育林工作开展情况,为全县封山育林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县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绿化,保护公路绿化林木和公路生态建设宣传标牌。

县教育局负责在全县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封山育林宣传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县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旅游区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田绿网建设,保护农田绿化。

县规划局严格审批林业用地规划。

县煤炭办负责禁止乱采乱挖,维护林地秩序。

县气象局负责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封山育林的解除或延期,必须经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评估考核内容。各乡镇也要对所辖行政村的封山育林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对封山育林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局解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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